接税局通知,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已经开始。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6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须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网址为: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凭身份证件查询初始密码;纳税人上年度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继续使用上年度自行修改确认的密码,如果遗失密码,可凭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置密码。
纳税人采用微信申报的,可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微信系统,添加广东地税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中的“用户中心”绑定个人信息后,再点击“微办税”中的“个人办税”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三、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征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尽快进行申报。
财务工作部
2017年03月01日
说明:未登录过电子办税服务厅的老师,学校财务部门将于2017年3月6日前将网上申报的初始密码发至老师的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