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我校财务处将不再接收今年7月1日起开具的没有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各位师生接收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提供以下开票信息: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名称:广州新华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52440000779244841B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名称:广州新华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52440000779244841B
地 址、电 话: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华美路19号 02087065912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广州东城支行3602031419200775566
以上开票信息将在学院财务处主页右下角公示,有需要的师生可自行上网查询。除了增值税发票,其他发票的开具则一般只需提供纳税人名称。如有发票开具问题,可联系财务处电话:020-87065912。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html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财务处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