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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2021-03-11 16:41  


各位教职工:

为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内(3月1日至6月30日),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APP操作详见附件2)

注意事项: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也属于居民个人。如在年度汇算时已离开中国,推荐通过网络方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

四、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信息未填报,可在汇算清缴期间补填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png

附件2:个税APP操作指南.docx

附件3: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pdf

财务处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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