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新财务〔2024〕3号
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和教辅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落实经费支出管理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广州新华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新华学院
2024年4月24日
广州新华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使用,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落实经费支出管理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各类经费,分为人员经费、运行经费、专项经费、提留经费和其他经费五大类。
(一)人员经费是指按照学校制定的薪酬制度和标准核定在职教职员工薪酬、各类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才引进费、福利费等。
(二)运行经费是指通过学校校级预算内维持运行使用的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教学日常运行经费、招生宣传经费、图书购置费、实验实训设备经费、水电费、交通及修缮经费等经常性基本支出。
(三)专项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或政府部门以立项形式下达的专项经费以及学校校级预算安排由归口部门作为专项管理的经费。如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校级教研专项经费、校级科研专项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建设性专项经费等。
(四)提留经费:是指通过办学办班或提供其他服务取得收入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留成使用的经费。如院(系)对外合作项目及提留院(系)发展经费等。
(五)其他经费:是指不能归集为以上四类经费的其他类型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结合: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二)归口管理: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三)事前审批:强化业务开展之前的论证审批,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逐级审批: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级次,实行分级授权、限额审批。
(五)特定审批:对重大支出、保密和其他特殊事项支出实行联合审批、指定审批等审批方式。
(六)预算控制: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一般不得审批。
第二章 审批人员及责任
第四条 院(系)正职领导是本院(系)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职能部门正职领导是本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等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承担的专项项目审批或授权审批,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校领导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
1. 下达到职能部门的预算内经费审批
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2. 下达到教学科研单位的预算经费审批
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院系负责人审批;超过5万元的,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
3. 归口管理经费审批
涉及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经费,须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联签审批后,按不同性质经费的流程执行。
专项经费
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下达至归口部门作为专项管理的教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等,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党建经费按学校党建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留经费
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0万元,经院系负责人及分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其他经费
申请动用学校机动经费,单项支出5万元下(含5万元)由财务总监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超过10万元,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九条 其他事项审批
(一)银行账户间转账、提取备用金由财务总监签批。
(二)代收代付的款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签批。
(三)各项税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总监签批。
第十条 借支
借支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实际支付用途与借款时一致并且实际支付金额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报销时只需经费负责人审批即可;否则,需按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审批。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罚及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审核各项支出。如涉及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套取学校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严禁将同一笔业务资金支付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新院〔2017〕4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新华学院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4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