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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学籍异动(休、退、转)学费、住宿费清退手续的说明
2014-03-26 09:27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7]186号文件相关规定,我院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涉及学费、住宿费清退的按以下规定退费:
     1.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3.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温馨提示:
  1.学费结算时间按教学科研工作部出具的《休学证明书》、《退学证明书》审批日期为准,住宿费结算时间则以到校园建设与管理部结算日期为准。
  2.办理学费、住宿费清退时,凡已开具发票,需提供发票原件;如发票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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