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夫妻双方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每半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须满6个月或以上。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三)提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一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即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显示无自有产权住房,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房管部门住房档案信息系统联网后可不需职工提供)。
(五)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
1.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
4.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且上述材料的所有信息不发生变更的,仅需提供材料(二)及(四)的原件;若上述材料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供上述所有材料。
三、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中心审批不通过的,由受理网点通知提取申请人。若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受理网点指引职工前往原负责审批的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办事处或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的,提取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重新到原受理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四、可提取额度的核定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夫妻双方可申请提取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在同一期间内,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情形申请提取。
(一)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前开户缴存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二)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开户缴存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额度从首次汇缴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五、办理地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六、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职工租住商品住房(个人每月实际房租支出超过600元的)及租住本单位住房的职工可按照原租房提取规定办理,按照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2015年度月提取额度上限为3712.2元)。具体请详见《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七、公积金中心负责对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登记职工不良信息,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链接
http://www.gzgjj.gov.cn/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2c9032504e77627c014e99dcec0402c3/2015-12-25/article_2c90325050b421a50151d8bd99071422/2c90325050b421a50151d8bd99071422.html
热点问题答疑
各缴存职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发布以来,受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广泛关注,结合职工、媒体咨询和关注的情况,为确保职工准确理解《通知》内容,我中心整理了相关热点问题答疑供大家参考。具体如下:
一、 单身是否可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根据《通知》规定,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无论单身还是已婚都可以以租房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单身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在广州市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已婚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可分别提供个人及配偶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也可提供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二、职工2015年缴存了3个月住房公积金后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现是否可以租房为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只要满足《通知》规定的“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条件,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是缴存还是封存状态,都可以申请提取。
三、职工满足提取条件,每次可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
答: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前开户缴存的,可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当月;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开户缴存的,可提取额度从首次汇缴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示例如下:
例1:职工A在2014年10月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了2015年1月至3月的住房公积金,在2016年1月申请提取时,本次最多可提取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租金,本次最大可提取额度为600×13=7800元。如果职工账户余额为8000元,则本次可提取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租金,可提取金额为7800元;同上,如果职工账户余额为6100元,则本次可提取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共计10个月的租金,可提取金额为6000元,剩余3个月的可提取额度可累计到下次提取。
例2:职工B在2015年3月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缴存了2015年3月至7月的住房公积金,2016年1月5日申请提取时,本次最多可提取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共计11个月的租金,本次最大可提取额度为600×11=6600元。2016年7月10日职工再次申请提取时,本次最多可提取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共计6个月的租金,本次最大可提取额度为600×6=3600元。
四、本人及其配偶“广州市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如何取得?
答:“广州市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即由广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显示为“无自有产权住房”。该证明可前往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或广州市政务中心办理,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