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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2013-11-18 1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资产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促进我院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应有价值,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属各处、室、系、中心单位及后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学院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学院开办和发展中积累的资产;院内所属各部门占有或者使用的,能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院各种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投资资产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等确认的资产。
        第四条 资产的存在形式概括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其它资产等。
        第五条 院内资产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实行货币价值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反映,实物明细以资产主管部门(设备与实验中心、总务处、图书馆)为主,学院各使用部门保管的分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优化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学院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管理提供基本保障。
        (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综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统计报告等。
        第八条 对于投资方投资的权益性实物资产,须有完备手续(包括对投入实物进行评估),仪器设备必须性能完好价格公允,能正常有效地投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使用,才能确认为投资投资,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院后勤保障服务所需的资产,按照学院长远发展目标和市场竞争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化服务为目标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是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部署下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在学院领导部署下,会同学院组织资产的清查处理,调处产权纠纷、对外投资、统计报告工作等。
        (三)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上报,负责对有关涉及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
        各部门按照学院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所属各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仪器、仪表、信息网络设施设备及教学设备物资由设备与实验中心专人负责;行政管理、房屋建筑、交通设备物资由总务处专人负责;图书杂志由图书馆指定专人负责(专职或兼职)。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负责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积极探索资源共享方案,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节约支出。
        (三)积极探索并制定实物资产的分配原则,保障学院事业的发展需要。
        (四)完善实物资产使用的管理规定,保障学院教学和管理需求。
        (五)建立完整的实物资产档案,记录实物资产的购进、领用和结存,月度结出明细余额,季度编报报表(各种存量设备的数量、单价、金额);对于购进、调入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院部门代码和《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要求进行编号,做到帐、卡、单编码、数量、金额一致,与实物相符、与财务处帐簿的记录相符。
        (六)制定规范实物资产管理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实物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报增、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报废等相关手续。
        (七)指导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进行资产的日常维护和清查工作。
        (八)负责实物资产的分类统计、明细帐、卡管理和相关报表的填报上报工作。
        (九)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实物资产的购进(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工作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帐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及时办理资产的报增、报损和报废等具体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申报购置、验收、维修保养和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受上级和学院财务处及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
        (四)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凡是规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配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购置资产。
        第十六条 购建或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资产存量,经论证后提出拟购建或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以及开支额度、费用来源等,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实物资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查。须提交下列资料:
        1、属于新增的,需说明新增资产的理由(含用途用量及论证材料)。
        2、因更新而购置资产的,需说明拟淘汰资产的状况。
        3、按规定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须编制招标文件。
        4、其它与拟购置资产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二)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对学院各部门上报的购置建造资产申请进行审核筛选,必须添置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申报添置计划、纳入计划后进入规定的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的方式可按照资产耗资情况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单独来源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等方式。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实物主管部门、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要做好资产的清点养护工作,保证资产的完好,确保资产保持可使用状态,防止资产使用中人为的损失和浪费。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用资产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使用院内资源的,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使用本院实验设备、场地为院外单位的科研课题做实验分析,必须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水电、材料、折旧和人工费)。
        第二十条 使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的,必须经过论证,提供可行性报告、草拟的合同书等相关资料,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管理学院各冠名权,确有需要使用学院冠名的,必须报经学院领导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学院无形资产对外进行合作的项目,实行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的形式确保学院利益。未经学院领导批准的项目,不得以无形资产作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实物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制订资产物资存货管理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等,完善资产保障,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委托经营的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受托单位承担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将教学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并切实考虑学院整体的发展规划,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资产的前提下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对转作经营或进行对外投资的资产,需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该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该资产的定价及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报告中应如实反映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和投资回报等情况。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经营性资产或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实物资产进行处置或转让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以及转让,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或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盘亏、呆帐及非正常因素损失的资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学院资产处置程序是:由实物占有或使用部门向学院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呈院领导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的收入必须及时且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帐内。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撤并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或诉讼等。学院领导负责学院范围内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重大问题须提交学院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主管部门、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和占有或使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和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学院领导决定追究部门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管理,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购置需用报告,造成资产浪费或个人侵占或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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