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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2013-11-18 16: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财务资金使用行为,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学院支出的各种款项。包括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和院长基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部门。

第二章 资金使用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资金须提供相关附件资料,相关附件资料包括:
        (一)已签署的有效合同及其附件(合同须经有签署权人签办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支付进度款,必须提供进度说明;若支付工程装备预留的保证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供详细文字报告,如果工程有缺陷或有留存问题,应在解决完留存问题后支付;
        (三)收款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应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或相关证明;
        (四)收款单位与签合同单位不一致时,须由签订合同单位向学院提供付款委托书以及委托方发出的收款证明,特殊情况下还须签订合同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五)购置设备、材料、固定资产、其他办公用品等,凭发票付款(清结请款),除须有经办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人签批外,还须提供使用部门保管员验收凭据;属固定资产、材料类上使用部门保管员签名确认并办理本部门财产登记后才能办理报帐手续;
        (六)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七)按照审批程序,已经过审批权限人签批的资金使用请款单或发票;
        (八)财务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资金使用申请人必须保证资金申请单(发票)及所附各项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第六条 对外支付的各烦款项,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付款程序,经过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院领导、院长按权限审核批准;财务处长审查复核,两种手续齐备方可办理支取。
        第七条 计划内资金使用支付业务开支,各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单后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申请支付1万元以下的业务资金(不含购置设备),由各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申请支付超过1万元的业务资金、设备购置单价超过1千元的设备购置由院长审批;专项经费,凡已人入预算,并已经过论证招标的工程项目,按设备购置审批权限审批;
        (三)申请支付院长基金,由院长审批;申请计划外追加经费,须提供专题报告述明理由,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审批;
        (四)申请支取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须事前申请,经批准在本部门计划内安排列支,申请时应列明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参加对象、内容、人数和地点等,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办理请款借支,由财务扣减经费指标;报帐时须填报销表,在申请用款额度内经处(室)负责人把关签章;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餐费当次开支完毕,须当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不得拖延或累计办理,无特殊情况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业务招待餐费发票,须由院内共同就餐者至少一人签署证明;的士费支付,各部门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支;电话费支付,由院办统一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院办备案并办理支付手续;
        (五)申请支取加班费、劳务费,各部门须事前提出报告,列明工作任务、工时、人数和金额,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办批复同意,方可实施;加班费、劳务费报销时根据分管院领导审批的意见办理;
        (六)申请支取300元以下的财务开支,由财务处审核列支;
        (七)申请支取各种维修费,须则报修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方可送修。
        (八)学校各部门申请支取学生证件等费用,除第一次办理的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由学院报销,其他各种有价证卡的工本费及充值金额由财务处统一收费。其他各种免收费项目须由经办部门提出报告,分管副院长审查,由院办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财务处凭据通知办理支付手续;
        (九)各学科专业发给学生的各种教学学习资料,实行有偿收费管理,凡用学院经费开支为学生学习编制、印刷、复印下发的实验指导、复习资料、辅助教材等,经办部门应事前局面通知财务处收费,然后再下发给学生。
        (十)员工宿舍房租、水电开支,应由员工个人承付(含公摊部门);学院统一租赁的住房,由总务处按月列表,在每月底或发工资前一周通知财务处,代扣当月租金和上月水电费;由于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房租、水电漏收,漏收损失应由经办人负责弥补;学院统一租房,暂时没人进住的空房租金开支,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查、分管副院长审核,报经院长批准;
        (十一)网络、电信部门委托银行每月向学院托收的电话费、网络、邮电费、水电费等,须由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办理请款借支(通过银行划帐的业务,因无正式发票,未经部门办理签章审批,因此须办请款),待经办人员向托收单位索取发票,办完相关签批手续后再冲帐报支;
        (十二)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贷学金等,由学生处制表审查,按费用类审批,财务处统一划帐到学生缴费银行信用卡;学生管理活动费按费用类审批报支。
        (十三)学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是相对独立的机构,其每月正常的人员工资和保险费开支,以及其因少量人员变动引起的工资数额变化在五千元以内的(工资标准变动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在变动数额内),由中心负责制单和填写变动情况,经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人代表学院审批;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常规材料采购和一般业务开支,每次在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的,由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或经手人和证明人等)分别签名,交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十四)其他事项按院长审批办理。
        第八条 各项资金支出,除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在财务处支付货币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使用现金付款方式,一次(当天)借款或报销2000元以上的现金,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筹备;
        (二)使用支票转帐方式,按上述手续由会计制单、复核,由分管院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改变资金用途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严格财务制单审核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手续附件资料不完备的资金使用申请(发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以及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有权拒付,并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院领导负责责任审批,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同一笔开支事项如数额不变,只需一次审批,签批请款或发票;同一笔开支事项请款后实付数额增加,需再次审批;院领导已经审签的请款,如实付数额不变或减少,发票审批由部门负责人签章,发票总额一万元以上的分管院领导签章,发票总额伍万元以上的院长签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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