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明确预算、审批和收支程序,维护经济秩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健康顺利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院章程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收支。
第三条 收入支出
(一)收入部分
提供教学服务收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
其他业务收入(住宿费、杂费等其他办学收入包括租赁、科研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
投资收益(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得收入)。
捐赠收入(捐赠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二)支出部分
教学活动成本支出指学历、非学历教育支出(与教学直接相关的老师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培训费、劳务费、实验材料、实习见习、教学资料、体育维持、教研管理、招生费、差旅费、水费、电费、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助学金、其他)。
管理费用包括教学以外的管理、后勤等开支(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同、住房公积、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培训费、劳务费、办公费、会议费、宣传费、差旅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物业管理、交通费、盘亏损失、学校缴纳的管理、其他)。
筹资费用。
其他费用(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劳务费、物业管理、水费、电费、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
第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预算、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开支标准、统一财务核算。
第五条 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国家和省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学院参照同类别学校开支标准制定标准。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善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强令财务报支。
第六条 收支计划、预算一经确定,非规定程序不得变动。
第七条 开支预算计划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需要做出调整。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审查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审查批准调整预算。
第九条 院长编制和提交预算议案,负责管理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决案。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编制预算方案。
第十条 监事会监控办学经费收支和办学盈余资金的流向。
第十一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财务处协助院长编拟年度预算草案,协助院长具体实施年度预算决案。
(二)财务处下达各管理部门开支预算指标。
(三)财务处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年度收支预算。
(四)财务处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院长报告。
(五)财务处监督检查各项费用支出情况,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如实反映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部门分管副院长及下属处、室、中心、教学及教辅部门的职责:
(一)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编报、审查签批和本部门及所属处、科室的年度预算。
(二)分管副院长授权本部门报支签批责任人和财务处经办及财产物资保管人。
(三)分管副院长管理和控制部门开支计划预算指标。
(四)分管副院长组织具体落实本部门收支计划预算。所有收入(包括购买物资让利、利是、劳务费等回扣)必须全部交财务处统一进帐。
(五)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自查、报告本部门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本部门完成报表编报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收支计划预算实行切块管理。财务部门依据预算决案签发限额卡本,下达各部门费用控制指标,各项开支登记限额卡本管理结算。
(一)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报刊费、会议费解、邮电、评估费预算,统一下达到院长办公室由分管副院长管理。
(二)一般设备购置及土木水电修缮工程预算,房租水电、物业管理、清洁绿化、车辆维持费后勤服务性开支统一下达到分管总务副院长管理。
(三)课室维护费、教学管理费、招生经费指标下达到分管教学副院长管理,教学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申报登记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
(四)信息管理费用、图书费用、外事交流、校园文化建设费用等下达到分管副院长管理;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申报登记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
(五)学生会活动费、团委费用、学生迎新、军训费用及其他学生管理相关费用和工会经费,下达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统一管理;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申报登记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
(六)财务费及预备金由院长统筹掌握,教学、管理不可预见性开支由院长统一审批。
(七)重大开支项目安排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预算内开支审批
第十四条 人员费用依据编制、岗位、规定标准控制开支,报刊费、会议费、邮电费、评估费、接待费、差旅费、办公费、财务开支,信息管理费,一般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费、后勤服务性开支,教学业务消耗性开支、教材费、实验费、教学设备费、教学管理费、招生费,图书杂志,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会、团委、迎新工作、军训费等学生管理开支和工会经费,均由各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陈伟林院长主管全院财务工作;负责财务处的预算管理。签批总预算;各部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下同)各项费用开支报销的审批;各部门设备购置单价一千元以上的审批(含一千元。下同);开具支票的签发。财务处不足300元的财务业务开支由财务处长自行审批;财务处其他开支及300元以上的财务业务开支的审批。
第十六条 书记受董事会委托审批年度发展基金的支付和其他财务专项开支。
第十七条 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负责院长办公室、信息与网络中心、总务处的预算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各项业务事项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下同)费用开支的审批,一万元以上费用开支的审查;购置设备单价一千元以下(不含一千元。下同)的审批,购置设备单价一千元以上的审查。
学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是相对独立的机构,其每月正常的人员工资和保险费开支,以及其因少量人员变动引起的工资数额变化在五千元以内的(工资标准变动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在变动数额内),由中心负责制单和填写变动情况,经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人代表学院审批;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常规材料采购和一般业务开支,每次在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的,由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或经手人和证明人等)分别签名,交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负责人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副书记,负责文化宣传、学生处、工会的预算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各项业务事项一万元以下费用开支的审批,一万元以上费用开支的审查;购置设备单价一千元以下的审批,购置设备单价一千元以上的审查。
第十九条 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务处、交流处、图书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的预算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各系、部各项业务事项一万元以下费用开支的审批,一万元以上费用开支的审查;购置设备单价一千元以下的审批,购置设备单价一千元以上的审查。
第二十条 财务费用、电汇费、购买各类票证工本费、代发工资手续费等财务业务性费用一次开支300元以下,由财务部门审核开支。
第二十一条 缴付中山大学资源管理费,依据合作办学文件规定办理,学费额5%为院长基金,须执行院长基金管理办法,开支须由院长按管理规定统一审批。重大开支项目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预算内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预算支出管理中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各项开支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地方政府规定、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部门依照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无正式发票的报销拒绝办理。
财务会计制单员,负责审核各项开支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开支规定标准,是否有计划指标,是否有分管院长签批,审核无误编制会计凭证,并扣减该部门预算指标;会计主管复核凭证;出纳员凭据支付。
第二十三条 开支现金报帐,限于人员费用和差旅费开支,其他各项经济业务支付一律转帐或电汇结算。使用大额现金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费用管理时,须按实际发生额正确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指标控制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超出预算。对超出预算的支出,财务处不得办理。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等开支,应按国家、地方政府要求,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标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采购从严控制,部门自购消耗、办公用具、设备等,须凭有效发票到总务处办理进帐和领取手续。低值易耗品、各种设备要办理帐卡手续。购物发票须有经手、申购使用部门验收、授权主管签批,附有进出仓单或固定资产管理卡,凭限额卡本办理报支。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与实验管理中心和总务处负有物资管理职能。
(一)仪器设备与实验管理中心,对于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仪表网络和电信设施设备等教学用具,或单价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批量购置的同类教学物品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应按部门、类别办理物资财产登记,负责办理进仓出仓登记手续,近期进行盘点定期报送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处盘点表(一式叁份),用于审计和检查需要。
(二)总务处,对于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家具设备、房屋、车辆等,或单价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批量购置的同类物品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应按部门、类别办理物资财产登记,负责办理进仓出仓登记手续,进行明细帐卡登记,近期进行盘点,定期报送报表;年终须向财务处报送盘点表(一式叁份),用于审计和检查需要。
物资管理部门对各类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核对,发现问题须查明原因,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设立部门固定资产保管卡,强化管理责任。各类固定资产在领用次月须按规定计提折旧费。折旧年限是:房屋建筑物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5年。采取年限平均折旧法计提。材料领用应按月进行清结,及时报送报表核减库存材料,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总务处购买物资,须由使用部门验收签名确认;统一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工具、设备,须由申购部门验收确认并负责保管。财务报销时,发票背面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验收保管人确认(或另列明细表,分别签验确认附在发票后),非保管人员不得签验收。各部门保管的财产物资须建立帐簿记录,记录财产的数量、规格、单价,将本部门财产变动存储情况送报表到财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办理业务经济往来中,凡有让利、辛苦费、利是金等不同名义的回扣,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进帐;各种经济往来必须按实际支付额,实际购物名称、规格、数量开具正规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改变购物名称,套取公款,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取得有指定用途的专用资金,实行专用资金管理责任制。专款专用,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纳入学院统一管理。责任人要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决算和使用效果报告,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其他各类基金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上交中山大学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每年8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省物价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向社会公示,代收的教材费须按学院进行清结,并公示清结结果。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标准组织收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据收费。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发票、收据、院内结算单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申请、登记、报销、下发、回收均由财务处负责。在发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更不准撕毁、丢失,违者追究责任。领用发票须办理申请领用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垫支、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不得在交财务处前自行收入支出直接相抵,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组织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院发展,创收收入纳入学院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横向科学研究经费,须由拨付经费单位向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经费开支计划和开支标准,各种税款交纳列入课题成本,在本研究费内列支。
第四十条件 学费缓交须由学生申请,由县民政证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学生学费免交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承担行使学院回收收入任务的部门,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交款到财务部门,纳入统一管理。违反者按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私自挂靠院外单位,违者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取得的现金,及时交财务部门或指定的存款帐户。收款两个工作日内不交钱,不向财务部门报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1%日交滞纳金,按截留公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杂费收款管理,对欠交学杂费学生于9月、3月底做出统计,建立档案实施跟踪;对办班开办收费当月做出统计,发催收通知单,催收情况进行逐人落实登记。
第四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应在开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地交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过期交款按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六章 结余
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准确地按类别收支,正确提供计算各类数据。年终,对全年收支进行清查核对,正确核算,及时结转,如实反映收支结余,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院长办公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