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了合理配置资金,规范预算收支程序,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学院稳定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学院预算须经董事会批准,批准后的预算不得变动。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开支和结余分配预留发展基金中用于安排发送办学条件的开支。
学院办学所需条件设备设备及建设发展所需的各项经费投入由合作方负责提供,不纳入学院经常性预算。基础设备、设备、场地、图书、网络、仪器、装备、配套等基本投入的支出,做专项预算,由合作方直接安排投资。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预算暂定以学年为预算起止期(自本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以后根据情况需要再作调整。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审查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审查批准调整预算。
第五条 院长负责编制和提交预算方案,负责管理和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决案。各分管副院长、副书记负责编制和审查分管部门预算草案并执行各分管预算。
第六条 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草拟预算草案、讨论预算方案。
第七条 监事会监控办学经费收支和办学盈余资金的流向。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协助院长编拟年度预算草案,协助院长实施年度预算决定和编制决算草案。
(二)负责下达部门开支预算指标。
(三)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年度收支预算。
(四)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院长报告。
(五)监督检查开支费用支出情况,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如实反映预算执行。
第九条 分管副院长及所属处、室的职责
分管副院长负责编报、审查签批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处、室、中心的年度预算。
(一)分管副院长授权本部门报支签批责任人,财务报销经办责任人,财产物资保管责任人。
(二)分管副院长管理本部门开支计划预算指标,审查签批支出。
(三)分管副院长组织落实本部门收支计划预算。所有收入(含采购物资供货方让利、利是、劳务费等补贴)全额统一交学院财务处进帐。
(四)分管副院长负责自查、报告部门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本部门完成报表编报。
第十条 学院收支计划预算实行切块管理。财务处依据预算决案签发限额卡本、下达各部门费用控制指标,各项开支凭限额卡本管理。
(一)人员工资、劳保费、报刊费、会议费、邮电、评估预算,统一下达到院办公室,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一般设备购置、土木水电修缮工程、水电费、园林绿化、清洁、物业管理、房租和车辆维持等后勤预算,统一下达到总务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三)课室维护和教学管理费指标下达到教处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申报登记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
(四)实验室教学业务费、材料费和教学设备费的指标下达到实验室中心,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申报登记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
(五)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费用下达到信息中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申报登记手续按学院规定办理。
(六)图书费用下达到图书馆,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七)学生活动费、团委费用、学生迎新、军训费用及其他与学生管理相关费用,统一下达到学生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八)校园文化建设费、宣传费、工会经费和院报费用下达到党委办,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九)财务处费用、预备费用由院长统筹掌握,教学、管理中不可预见性开支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院长统一审批。
(十)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在两万元以上开支安排,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应本着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发展和规模效益的原则。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内实有在校学生人数及可收取学费的可行性,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支出。安排时不得将非正常收入纳入预算,避免赤字隐患。招生规模和在校人数,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时应预算发展基金和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特点和学院实际,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确保人员费用和教学费用正常合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向全院各处、室、中心发送编制预算通知,布置编制预算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本部门主管业务的需要编制下一个教学年度收支计划,汇总本部门各项预算,并由分管院长负责审核并签名确认,于六月三十日前报送财务处。
第十五条 财务处汇总各处编制的预算草稿,九月中旬并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依照院领导指示把部门需要与学院收入的可能结合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财务处将汇总安排结果反馈到各部门,与各部门共同进行商讨,把部门需要与学院收入可行性结合进行调整,确定详细的实施细目;调整结果再次向院领导汇报修改,形成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财务处于九月下旬把预算草案稿送交到院长办公室,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改通过之后,递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董事会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到各部门实施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整及其他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内,如果遇到经济政策调整或物价变动,对学院预算收支产生较大影响到,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在预算指标额度内进行调整;属追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预算,须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期间预算计划未完成、未办理结算,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经常性费用开支预算,当年预算数多于实际支出额,剩余额度注销。
(二)专项开支项目预算,未执行完毕或项目已结束因故未进行结算的,各处室下年预算时加计其预算额度,结转下一个预算年度,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三)专项开支项目预算,预算因故未执行,视项目存续情况决定。如经审批确定项目仍然进入下年完成的,各处室下年预算时加计其预算额度,其预算额度可结转下一个预算年度;如项目取消,其预算额度相应取消。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在预算执行中实施监督和控制,对预算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检查和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院领导。年度终了编制决算报告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后报送上级各主管部门和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财务部门应完善对预算的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