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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新财【2016】1号
2016-04-18 17:56  

院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及各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单位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因公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具体参照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新院[2014]27号)。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部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要求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要求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院长、书记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700元。
        (二)副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500元。
        (三)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400元。
        (四)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280元。
        (五)学生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10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以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通讯费用,及购买其他办公用品等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班、学术调研等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由会议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按照会议规定报销住宿费。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区域内参加会议、培训班、学术调研等活动,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领取误餐费(不含早餐,每餐15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作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院长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五)教职工借支差旅费标准(公对公转账除外)如下:符合乘坐飞机标准或经院长特批乘坐飞机的每人每次不超过4000元、其他情况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省内省外同一标准,因公出国(境)除外。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及登机卡、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所参加的会议或培训文件有转账信息的,通过公对公转账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新财〔2009〕1号)、《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报销补充意见》(中新财〔20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表格下载: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出差审批表(201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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