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学校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包括:学校发放的各类工资、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经业务部门核定的水电费、税金,办学场地租金、各类专项经费及追加预算外经费,因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内部调拨资金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申请
第四条 学校资金使用遵循“预算控制、分级授权、逐级审批、责任明确”原则。
资金业务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资金业务经办人应事先对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初审:查验相关票据是否真实,手续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监管指导责任,审核是否符合项目进度和合同履行要求;财务审批材料的真实性、手续完备性,检查是否符合预算项目安排、有无超预算支出等。
第五条 申请资金使用,须根据款项用途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资金使用的单位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已签署的有效合同及其附件(合同须经有签署权人签办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支付进度款的,必须提供进度说明;若支付工程装备预留的保证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供详细文字报告,如果工程有缺陷或有留存问题,应在解决完留存问题后支付。
(三)收款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应附加盖有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或相关证明。
(四)收款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时,签订合同单位需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函或委托收款证明或三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特殊情况还须签订合同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五)设备、材料、固定资产、其他办公用品等购置类付款须有验收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属固定资产、材料类的使用部门,需保管员签名确认并办理本部门财产登记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六)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七)按照审批程序,已经过审批权限人签批的资金使用请款单或发票。
(八)财务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第六条 申请支付的各类款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付款程序,由使用资金部门提出申请并签字,经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校领导、校长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核批准,财务处审查复核,以上手续齐备方可办理支取业务。
第七条 各类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一)业务资金审批
1.申请支付5千(含5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2.申请支付超过5千、5万(含5万)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申请支付超过5万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校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4.申请支付预算内院系二级业务经费5万(含5万)以下的,由院系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超过5万的,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后,由校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二)设备购置经费审批
1. 申请支付单价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备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 申请支付单价超过5千元或总价超过5万元的,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设备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校长审批。
(三)暂付款按照学校暂付款相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经费按照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请支付校长专项,由校长审批;申请支付书记专项,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六)申请追加预算外经费,须提供追加经费原因的专题请示,申请追加10万(含10万)以下,由校长审批;超过10万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审批。
(七)学校内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的正常调动,由资金管理岗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提出资金调动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根据账户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审批。
(八)学校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正常的人员工资和保险费等各项开支,由中心负责制单和填写变动情况,经中心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总务处,按审批权限审批。
(九)未明确审批事项的经济业务按校长审批办理。
(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长负责签批的经济业务除外。
第八条 各项资金支出,除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财务处支付货币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差旅费等,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非发放给个人的其他业务资金借支或报销,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公对公结算;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支付现金的,1千元以上的现金支付,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万元以上业务资金,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
第九条 借支或报销业务资金当次开支完毕,须当次办理结算或财务报销手续,不得拖延或累计办理,无特殊情况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改变资金用途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单据审核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手续不全、附件资料不完备的资金使用申请(发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以及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有权拒付,并及时向分管财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校领导负责责任审批,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支付同一笔经济业务事项签批借款单或报销单,如数额不变,只需一次审批;支付工程或设备款项等,需分次支付的,按审批权限分次审批。
第十二条 校领导已经在借款单上签批,如支付内容不变、实付金额不变或减少,发票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如支付内容不变、实付金额增加,校领导应重新审批;如支付内容改变,无论实付金额是否改变,校领导应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严禁将同一笔业务资金支付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和招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支付申请、审核批准、支付授权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在支付环节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核不严等违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报请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资金使用审批规定》(中新财﹝2008﹞5号)及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