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规范学生活动经费开支,切实保障学生活动有序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活动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下拨的,归口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含校团委、学生处)和二级院(系)管理,秉承“立德树人”和“三全育人”的教育理念,致力于不断创新和优化经费管理,旨在提升学生的归属感和获得感,主要用于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各类学生科技学术活动、文体艺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学生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预算划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开展学生活动务必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学生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按照学生人数实行定额管理,采用不低于生均20元的标准,经费金额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程序确定。
第五条学生活动经费由两部分组成。 (1)各院(系)学生活动经费由上年度末本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核定,结合学校预算程序审批后划拨。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按照学校预算程序,由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预算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按实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划拨。
第六条学生活动经费应当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院(系)学生活动经费出现缺口的情况,需提交申请报告,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经财务处审核,在本院(系)其他预算经费中进行增拨或者调整。
第七条学生活动经费的年末余额收归学校统筹使用,不可结转为下一年度经费。
第八条学生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院(系)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学生活动经费的支出原则
(1)专款专用。学生活动经费属专项资金,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与学生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2)合理使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院(系)组织学生开展活动要认真策划和安排,原则上应按照活动方案或计划编制支出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及时报销。
第十条学生活动经费支出范围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耗材费用,如购买笔墨、纸张、颜料、电池、文具、体育用品等;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文印费用,如打印复印、冲洗照片、电脑刻字、喷绘印刷、奖状、节目单、邀请函等;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演出或比赛费用,如场地租赁布置费、设备租赁费、磁带或碟片、矿泉水和食品费、演出或比赛服装费用、演出用道具及化妆品等;
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耗材购买,如实验器材购买、发表论文及发明专利(著作权)费用等;
用于奖励在文体艺术活动、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党团活动等各类评比及比赛中获奖学生的奖品等;
开展校外学生活动、竞赛、培训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等;
举办讲座、竞赛、培训或举行学生活动临时聘请专业人士给予专业指导时必须开支的讲座费、评审费、指导费、培训费等劳务酬金;
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及书籍资料费,购买用于学生活动相关的网站、软件、APP等使用会员费;
开展学生活动中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准时就餐而发生的工作餐等开支;
迎新、开学典礼及毕业典礼,毕业生纪念册、纪念品、文化衫等费用;
经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院(系)批准的其他与学生活动有关的特殊性开支。
第十一条学生活动经费的审批
按照《广州新华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活动经费支出的审批。学生活动经费应按照活动项目,由具体负责老师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院(系)提出活动开展、经费使用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开展活动及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活动采购物资或服务,按照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物资采购均应做好物品验收、领用登记工作。采购的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活动经费的报销
(1)学生活动经费报销的原始凭证、审签要求和支出标准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票据不合规、附件不齐全、审签不完整、超范围和超标准支出的经济业务一律不予报销。
(2)学生活动经费应由学生活动的具体负责老师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报销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原则。“原则上同一活动事项不允许分批分次报销。每次活动必须设活动负责人(一般由学生担任)一名,指导老师(主要负责活动财务相关事宜,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在岗职工)一名。活动负责人可以协助办理报账预约、票据整理等相关手续,但不能以学生名义直接办理,需经指导老师审核、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交至财务处报账。
(3)开展学生活动发生的讲座费、评审费、指导费、培训费等劳务酬金,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人员范围标准执行。 (4)开展学生活动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仅限于直接参与学生活动的学生及带队老师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院(系)负责人对本单位/院(系)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学生活动经费开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院(系)的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师生、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 第十八条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举办学生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社会捐赠、赞助等收入,参照本办法使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