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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18
第一条 总则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基金(以下简称“院长基金”)是中山大学批准给学院用于促进学院发展,激励教师员工为学院奉献的激励基金。院长基金不属于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为了更好地使用院长基金,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院长基金有效使用,起到激励教职员工,促进学院发展的作用,同时规范院长基金的财务支出手续和明确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范围
院长基金的使用贯彻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用于奖励全院年终综合考评中评为优秀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奖励阶段性或单项工作考评业绩优异的人员;用于系、部或处室工作机动性的调节;用于学科建设中引进学术带头人或40岁以下正教授等高级人才的一次性安置开支的补充;用于激励性调研开支;用于院长认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条 审批程序与管理
院长基金的项目开支,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使用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明确开支的内容、范围、条件、方法、标准及预算总额,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项目实施由院长审批(或由院长的委托人)签发执行。其中,用于系、部或处室工作机动性的调节开支,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建议和预算,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院长签发后,财务处下达给系、部或处室主管掌握开支,但是,支用时上分管院领导审批。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基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规范收支,监督使用。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办公会议解释。
上一条: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财[1996]101号)
下一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