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明确发放范围与标准,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酬金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及上级关于津补贴发放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核定年度劳务经费总额,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劳务费支出控制在项目开支范围与预算额度内。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坚持确有必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流程,执行开支标准,严禁违规审批、虚报冒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支付给校内外人员的劳务报酬,主要包括评审费、讲座酬金、咨询费。
第五条 评审费,是指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评估、评定、鉴定、论证、验收等活动支付的劳务报酬。评审工作按性质分为Ⅰ类、Ⅱ类:
(一)Ⅰ类评审:指省级及以上、外部竞争性、学校重大项目与活动评审,含各类科研教研项目、一流专业、一流课程、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论证评审、学位授予权审核评估、人才培养方案评审,及其他省级及以上学会、协会项目评审等。
(二)Ⅱ类评审:指校级(校内)项目与活动评审,含各类科研教研项目、教学大纲及案例、创新创业、学科竞赛项目、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与答辩、采购项目论证、实验室项目建设论证、评标与验收,及其他校内活动评审等。
第六条 讲座酬金,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开展教学、科研、报告、学科竞赛、人才培养等各类讲座支付的劳务报酬,讲座形式含现场、直播、录播。
第七条 咨询费,是指教学、科研及学校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咨询指导、执行检查、结题验收、专家论证、成果鉴定、技术指导、咨询辅助、访谈调研、学术交流等工作,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劳务报酬。
第三章 劳务费标准
第八条 Ⅰ类评审费标准
评审形式 |
现场形式(元/场) |
通讯形式(元/项) |
专家类型 专家职称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知名专家 |
≤4000 |
/ |
≤500 |
≤100 |
正高 |
≤2800 |
≤600 |
≤300 |
|
副高及其他 |
≤1800 |
≤300 |
≤100 |
|
第九条 Ⅱ类评审费标准
评审形式 |
现场形式(元/场) |
通讯形式(元/项) |
专家类型 专家职称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正高及以上 |
≤1500 |
≤500 |
≤200 |
≤100 |
副高及其他 |
≤1000 |
≤200 |
≤100 |
|
第十条 讲座酬金标准
专家类型 专家职称 |
校外专家(元/场) |
校内专家(元/场) |
知名专家 |
≤4000 |
/ |
正高级 |
≤2800 |
≤1500 |
副高及其他 |
≤1000 |
≤500 |
第十一条 咨询费标准
专家级别 |
现场形式(元/项) |
通讯形式(元/项) |
知名专家 |
≤4000 |
≤2000 |
正高级 |
≤2800 |
≤1500 |
副高级及其他 |
≤1000 |
≤800 |
第十二条 以上标准,校外人员为税后金额,校内人员按标准发放,并计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实际成效等,在限额内合理确定劳务费发放金额。
第十四条 省外、境外专家受邀参与现场评审,可按1.5场标准计酬。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费按Ⅱ类评审费标准执行;院级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校外专家评审费按Ⅱ类评审现场标准下浮50%执行。
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采用通讯评审的,校外专家评审费按Ⅱ类评审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六条 讲座酬金确需突破标准发放的,可从单位自筹经费列支,上浮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两院院士、知名政要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讲座酬金标准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提高,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限制。
第十八条 知名专家范围包括:
(一)现任或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一级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等;
(二)二级岗教授及同层次专家、博士生导师;
(三)经邀请单位认定,在相关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人士,含外籍资深学者、中国500强及著名跨国企业负责人、国际重要奖项获得者、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类别的专家,是指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在特定领域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实践经验与行业影响力的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其劳务费标准按“副高及其他”类别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召集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院系及相关工作人员,不领取劳务费;科研、教学、学科建设等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得领取本项目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类议事机构成员,在工作时间参与上述活动,原则上不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时间参与且符合加班情形的,按《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加班工作暂行规定》(广新人事〔2024〕22号)计发加班费。
第二十二条 已计入教学或科研工作量、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的工作,不重复发放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自筹经费指本单位享有自主使用权的项目资金,含单位创收分配经费、约定用途或未限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场”,指持续时长2小时以上、不超过4小时的单次讲座、评审或咨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由经办人按经费来源填写对应报销单据,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后,报财务处审核发放。报销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场评审:评审通知、劳务费明细签领表、评审明细或结论材料(复印件);
(二)通讯评审:评审清单、信函或邮件回复等可体现评审结果的材料;
(三)讲座酬金:《广州新华学院讲座论坛审批表》、讲座酬金申领表;
(四)咨询费:专家资质材料、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发放劳务费应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至本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监察室定期对各部门、二级学院劳务费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虚报、瞒报或超标准发放劳务费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退回违规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考试类劳务费标准,按《广州新华学院考务工作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财务处负责解释。